(2015年4月2日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规范和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工作,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在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法行使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职务。
1.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议、表决、提出议案、询问、质询等职权。
2.按时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会前应当认真阅读文件,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情况,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3.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认真审议,围绕会议议题积极主动发言,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4.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通过会议决议、决定或者议案时,必须参加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二)承担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项工作。
(三)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
(四)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主要工作方式是:
(一)认真研究、制订计划,高质量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项工作。
(二)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主任会议的要求,参与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的工作,配合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工作任务。
(三)根据专职委员的专业特长,由主任会议决定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一个或多个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分管主任的领导下,全面参与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培训、会议和活动,协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
(四)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
(五)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围绕区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开展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撰写理论或调研文章。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为专职委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一)及时传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会议有关议题,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三)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办事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专职委员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